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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

时 间:2016-01-29 10:22:30    浏览次数:2115     

 


  近年来,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区电梯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全区电梯总量达5.3万台,较2010年增长了3.9万台,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但随着电梯使用范围的快速扩大,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全国各地屡屡发生的一系列电梯安全事故不断提醒人们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为了保障人们安全出行,1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质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当日,记者就《办法》相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质监局相关负责人。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记者:如何确定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人:《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产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为责任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的,该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产权共有人为责任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对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以此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的目的。

  鼓励使用、维保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记者:为什么要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负责人: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有些事故可能是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引起的。因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也可能成为赔偿的责任主体。《办法》第五条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已经投保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通过责任保险,解决事故赔付问题。有效化解电梯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始推广的?本次发布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是否对保险这块做了哪些说明?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优势在哪?

  负责人:目前,新疆电梯总量逐年快速增加,近几年每年增量都在20%以上,但部分老旧电梯和维保不到位的电梯故障时有发生,影响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危及群众公共安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故障或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等问题,有效地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对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电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记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职责?

  负责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比如:明确了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经费筹方式。《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属于共有产权的,由产权共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产权共有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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